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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向直属企业提取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90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90号 武汉市、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0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 费的请示》(武国税发[200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 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 意中国第三建筑工程局2000年度直属企业一公司、二公司分别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760万元、482万元。其直属一公司、二公司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 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提取 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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