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88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88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1]30号)规定,同意对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在
鄂企业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勘察研究院、武汉建筑研
究院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25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对其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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