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104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10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厦
门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提取2000年度总机构管
理费的请示》(武国税发[2000]2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及授权,经
审核,同意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61万
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
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
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金额 企业所在地
一冶四公司 270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路桥公司 140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水泥厂 55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地下工程公司 5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海南开发公司 5 海南省海口市
一冶深圳南方实业公司 45 广东省深圳市
一冶厦门公司 15 福建省厦门市
福州一冶建设公司 6 福建省福州市
上海一冶建设公司 20 上海市浦东新区
合 计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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