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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66号颁布时间:2000-04-07

     2000年4月7日 鄂国税发[2000]66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200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 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新组建报批的城市商业银行在筹建中,对(原城市信用社)所发生的呆帐贷 款损失的处理,每笔金额无论大小,都要经报当地国税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国税局批准 后核销。凡未按鄂国税发[1997]150号文件要求报省国税局批准核销坏帐损 失的,其成立商业合作银行后,不能以其作为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能作为纳税人,必须 以原城市信用社作为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二、各地在筹建商业银行时,已对原城市信用社形成的呆帐贷款损失已进行了核 销的,在其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后,不再处理成立前的呆帐损失。   三、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帐贷款损失,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同级国 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预核销,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同级国 税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国税局批准核销。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受理城市商业银行关于核销和扣除呆帐 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州国税局报送省国税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核销和扣除呆 帐的审批报告,应于年度终了60日内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对城市商业银行1999年度的核销和扣除呆帐申请,可延至4月30日前,逾 期不再受理;市、州国税局报送省国税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1999年度核销和扣除 呆帐的审批报告,可延至5月底之前,逾期不再受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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