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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80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80号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2000]982号)规定,对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 化学工程五环工程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管件公司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为20万元、40万元、 10万元、10万元,准予扣除。请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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