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向直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1]558号颁布时间:2001-12-31
2001年12月31日 鄂国税函[2001]558号
武汉市、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
费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3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
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意中国第三建筑工程局2001年度向直属企业一公司、二公司分别提取总机构管
理费800万元、482万元。其直属一公司、二公司按规定标准上交纳管理费,准
予在税前知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
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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