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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中南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95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95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2001]3号)规定,同意对中国电子物资中南公司2000年 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10万元,准予扣除。请遵照执行,对该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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