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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62号颁布时间:2001-02-15

     2001年2月15日 鄂国税函[2001]62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 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984号)规定。同意对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 业总公司在鄂所属武汉江岸车辆厂、武昌车辆厂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 费55万元、35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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