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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恩施州烟草公司提取管理费批复

鄂国税函[2001]139号颁布时间:2001-03-13

     2001年3月13日 鄂国税函[2001]139号 恩施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州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州国税发[2000] 17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 [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和你局报告反映的有关情况,省局审核认定, 恩施州烟草公司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恩施州烟草公司2000年度向 所属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25%、商业企业按烟叶销售收入的0.8%提取, 且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企业名单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对所 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思施州烟草公司提取的 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恩施州烟草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工业企业   利川烟厂  来风烟厂  建始烟厂   商业企业   思施市烟草公司  建始县烟草公司   巴东县烟草公司  利川县烟草公司   宣恩县烟草公司  咸丰县烟草公司   来凤县烟草公司  鹤峰县烟草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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