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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移动通信公司所属无收入企业2000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98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98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务局:   近接湖北移动通信公司《关于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及以后年度业务 招待费操作办法的请示》(鄂移财字[2001]6号),要求明确其所属无收入单 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和以后年度的扣除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湖北移动通信公 司机关及所属无收入二级单位(详细名单附后),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在250 万元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进行纳税 调整。2000年以后年度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问题,由湖北移动通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按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当年需使用业务招待费金额, 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税前扣除标准。 附件:2000年度湖北移动通信公司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单 位 名 称    金额(万元) 省移动通信公司机关   180 省移动通信公司科研院  10 省移动通信公司账务中心 10 省移动通信公司网络部  20 省移动通信公司培训中心 10 省移动通信公司支持中心 20 合计          2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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