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实行集中缴纳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55号 颁布时间:2001-03-02
2001年3月2日 武地税发[2001]55号
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
[2001]12号)和省局产于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实行集中缴纳营业税规定的通
知(鄂地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实行集中缴纳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18日 鄂地税发[200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
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仍统一由省分行
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缴纳,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
管理,税收稽查实行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或委托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稽查的办
法进行管理。
二、由省分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对申报不实,
没有上划的部分,由负责稽查的地税机关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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