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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鄂地税发[2001]200号颁布时间:2001-07-30

     2001年7月30日 鄂地税发[2001]200号 近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发[2001]16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各级地方 税务机关务必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现结合目前我省屠宰税政策执行情况,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特紧急通知 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三个 代表”的学习,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对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下发的一系列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精神进行一次再学习,再提高。 要充分认识到,屠宰税不仅是一个收入问题,更重要的是政治问题。要按照实践 “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从保证农村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 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本地区范围内不出 现因平摊、预征屠宰税而加重农民不合理负担事件的发生。对出现问题的地方,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认真查处,决不姑息。 二、严格执行鄂地税发[1999]230号《关于明确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要求, 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以加强征管为理由,将应由从事生猪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 税人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者缴纳或摊派给饲养户。有条件的地方,经市、县人民政 府同意,可以将屠宰税控制在定点屠宰环节征收。 三、严格维护地税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取代地税机关征收税款 的执法地位,不准用非法手段和专政工具收取税款,严禁以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或搭车收费。对当地有关部门借屠宰税名义搞的各种行政性摊派,要坚决抵制和制止, 对抵制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管理 和教育,定期进行培训,经常开展检查和辅导,对不按税收政策,平摊或预征屠宰税 的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坚决取消代征资格,对代征人员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或继续实 行平摊、预征的,要追究委托代征的地税部门的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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