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66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鄂国税发[1999]66号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0号《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
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称: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
5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
交部分别于1998年7月31日和1999年1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
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9年1月8日起
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