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112号颁布时间:1999-04-16
1999年4月16日 鄂国税发[1999]11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6号《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
清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清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 清查重点
全省国税系统清查的重点为:省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央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
业参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下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国有企业集团。
二、清查时间安排
全省的清查工作自1999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止,各地务于1999
年7月15日前将清查总结及《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省
局,各地不得延误。
三、清查总结要求
清查总结必须写明以下几项内容:
1.本地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总户数。
2.现由国阁部门就地征收的国有企业总户数;1998年度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已纳所得税额、历年欠缴所得税额。
3.经清查应由国税部门征管,但目前仍由地税部门或其他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户数、1998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已纳税额和所得税欠缴情况;对于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应纳所得税在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在报告中逐户书面对其漏管原因进行分析,并同时上报处理
结果情况。
4.结合清查情况分析预见测1999年度税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