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8]159号颁布时间:1998-06-02
1998年6月2日 鄂国税发[1998]1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3号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
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举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举
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内的案件,举报伪造、非法提供、
非法取得专用发票25份以内,其他发票200份以内的案件,要向地市级税务机关领
导报告;超过上述标准的,要向省局报告。
二、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的举报案件,均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
报告》,此报告表由各地稽查局自行印制。
三、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奖励办法另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国税发[98]5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