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8]159号颁布时间:1998-06-02

     1998年6月2日 鄂国税发[1998]1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3号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 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举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举 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内的案件,举报伪造、非法提供、 非法取得专用发票25份以内,其他发票200份以内的案件,要向地市级税务机关领 导报告;超过上述标准的,要向省局报告。 二、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的举报案件,均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 报告》,此报告表由各地稽查局自行印制。 三、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奖励办法另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国税发[98]53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