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304号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鄂国税发[1999]30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1号通知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
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
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
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备忘录及其
《安排》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备忘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