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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304号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鄂国税发[1999]30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1号通知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 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 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 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备忘录及其 《安排》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备忘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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