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3]175号颁布时间:2000-10-09
1993年11月24日 鄂价费字[1993]175号
省税务局,各地、市、州、县(市)及神农架杯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发[1993]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111号《关于发布中央
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
全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边行了重新审定,现将重新审定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税务系统职称评审机构在系统内进行职称评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
价费字[1992]198号《关于印发全省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学校和系统内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分别按省教委、财政厅、物价
局鄂教计[1992]101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鄂
价费字(1992)116号《关于制定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
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收入应按中办发(1993)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有
关规定执行,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
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全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均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的
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