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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60号传真电报的通知

鄂税明传字[1993]51号颁布时间:1993-12-07

1993年12月7日 鄂税明传字[1993]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我局已以鄂税明传字[1993]46号文转发各地在案。11月29日,国家税务 总局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以国税明电[1993]060号作出了《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小规模 企业,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比照小规模企业办理。 三、《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 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四、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 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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