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鄂税发[1993]160号颁布时间:1993-04-14
1993年4月14日 鄂税发[1993]160号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63号《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
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鉴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
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用货单位按出库物资货款3.5%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抵
支收入”,全额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
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