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专用税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鄂税发[1993]139号颁布时间:1993-03-30
1993年3月30日 鄂税发[1993]139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4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专用税
票使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包括缴款书、分割单、防伪标志)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
刷,各地均不可自行印制相同或类似的票证代替使用。
二、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全省归口会计部门管理,由县(市)税务局计会部门到地
市州局计会部门请领,地、市、州会计部门向省局计会处请领,局不直接对县(市)
局。基层用票单位到县(市)税务计会部门领取缴款书,到县(市)税务局出口退税
管理部门粘贴防伪标志:
三、出口产品专用税票视同完税证管理,要专人、专柜保管。缴款书、分割单由
市、县局计会部门保管,防伪标记由市、县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保管,各级局每半年
查库一次,严防差错及丢失、毁损。
四、下发给税务分局、所的专作缴款书实行限量控制,首次限领10~25份,
以后结报多少,再领多少。确实没有这项业务的,暂时可以不领。
五、对因保管不善,出现丢失、被盗专用税票的,各地应于两日内报至省局,由
省局处理通报各地,同时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处理,丢失、被盗一份专用税票罚款
600~1000元。报告丢失后又找到的,按废票处理,所罚款项退还80%给当
事人。
六、各地在接到此文后,即可启用专用税票、出口产品专税票的填用、缴销、核
销等按省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的补充规定》办理。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及
上述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专用税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3]
04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