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税发[1993]135号颁布时间:1993-03-27
1993年3月27日 鄂税发[1993]135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4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
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3年2月底以前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刚的出口产品按整体税主纳税多
缴的税款,各地要及时组织力量核实结算,按规定该抵扣的抵扣,该退库的退库。
二、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不管其实行何种征收方式,一律按《补
充规定》的第二条执行。不允许在每批产品按增埴税整体税金的百分之四十计算纳税
开具专用税票的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在国家税务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补偿贸易、中标机电产品暂不实行专用税
票管理,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的产品,生产企业在代
扣代缴税款时,不管委托方和受托方采取何种结算方式,一律按《补充规定》的第二
条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04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