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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

鄂税发[1993]177号 颁布时间:1993-04-28

     1993年4月28日 鄂税发[1993]177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5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 文化事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则,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对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 的劳务,不是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应照章纳税,但纳税确有困难的,以及 对文艺演出团体从事文艺演出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适当 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   二、对少数民族 地区的出版物销售业务,从1993年5月1日起至1995年 4月30日止,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属于出版物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范围,仍按省税务局(88)鄂税字第 24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1993年 3月22日 国税发[1993]05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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