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稽查机构建设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33号颁布时间:1999-02-12

     1999年2月12日 鄂地税发[1999]33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系统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更名为稽查局的通知》(鄂 地税发[1998]18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上做好了大量工作,对推进 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务稽查,保证收入任务完成,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存 在着需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稽查机构建设的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与级别 根据鄂地税发[1998]182号文件要求,全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县 (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原直属稽查分局统一更名为××市、州、直管市、林区、县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其中,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副处级;直管市、林区、 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副科级。 全省地税稽查工作实行县为基础、三级联动、双重管理、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各级稽查局在接受本级地方税务局领导和管理的同时,应接受上级稽查局业务工作上 的管理和指导。 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为四个 科(室)(正科级);直管市、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为 三个股。人员编制,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20人;直管市、林区、县(市)地 方税务局稽查局为12人。所属编制在各地现有基层行政编制中解决。 三、干部配备和管理 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配局长一名,副局长二名,科长四名,副主任科员四名; 直管市、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配局长一名,副局长一名。各级稽查局局 长的任免除按系统干部管理规定和任免程序办理外,同时应征求上一级稽查局意见。 四、职责和任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直接承担税收任务;履行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 执法双重职能,行使独立税务稽查执法权。具体职责任务是: (一)协助管理和指导所属地区地方税务稽查局的业务工作。 (二)实施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主要查处大案要案,包括领导交办的案 件、群众举报的案件、其他分局转办的案件、下级地税机关要求查办的案件。同时, 对本地区下级稽查局和所属地区征收管理机构以前年度已查结的案件进行部分抽查。 各级稽查局的查补收入和罚没收入直接持票征收。 (三)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 (四)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卫工作。 (五)完成本级地方税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管理与考核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稽查局的编制和优化组合的要求,选择政治可靠、业务过硬、 秉公执法、有一定稽查工作经验的税务干部调整充实到稽查局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建 立健全以提高工作质量为核心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重 点考核稽查率、结案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处罚率、办案准确率、资料完好率等,并 实行差错责任追究制;要注意加强稽查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稽查队伍素质;要严格 纪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大力加强各级稽查局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树立地 税稽查的新形象。 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对稽查局的领导和管理,明确一名副局长负责分管稽查局的工 作;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解决税务稽查办案经费和税 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配备交通和通讯工具,加强经费和 装备管理。 此外,根据深化征管改革的需要,并结合实际工作要求,省局决定全省在统一规 范设置稽查局的同时,对市、县城区原设置的稽查分局和直属征收分局的名称相应更 名,有的职能作相应的调整。 (一)市、州、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统一更名为××市、州、直管市、林 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二)市、州、县城区稽查分局或按序列名或按地名更名为××市、州、直管市、 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 (三)部分区稽查分局或区分局作相应更名。 上述机构更名工作按规定须报局批准实施。稽查、征收单位更名和职能调整必须 以精简效能为前提,各地一律不准借此新增机构,提高级别和新增人员。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要求,于今年2月底前,将本级稽查局的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职能调整到位,并完成其他分局的更名和调整工作。贯彻落实的情况,请 及时报告省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