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对被举报人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纪发[1998]31号颁布时间:1999-12-09
1998年12月9日 鄂纪发[1998]31号
现将《关于对被举报人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被举报人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信访
问题的及时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
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轻微违纪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共产党员及监察对象存在的违纪情
节轻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
第三条对群众举报的轻微违纪问题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给被举报人发《信访通知书》或发函,让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约请被举报人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说清问题。
第四条通知或约请被举报人就群众举报的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目的在于弄
清情况,提醒诫勉,防微杜渐。
第五条发《信访通知书》和发函以及约谈对象一般为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
第六条给被举报人发《信访通知书》、约请被举报人谈话,要切实保障举报人和
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承办人员不得将原信或原信复印件转给被举报人,不得泄露举
报人的情况。
第七条给被举报人发《信访通知书》,由信访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发
函或约请被举报人谈话,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发《信访通知书》或发函时,要将举报的主要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通知
被举报人在15日内作出书面回答。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回告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直至必要的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收到被举报人的书面回答材料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对已说
清情况,认真纠错改错的,可不予追究;对未说清情况,态度不端正,有错不纠的,
可责成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派人进行核查,
视其错误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约请被举报人谈话,谈话人员要认真做好准备,了解举报情况,熟悉有关
政策、法规;同时,谈话人员要讲究方法,正确对待被举报人,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一条谈话人员应根据被举报人所谈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对于举报失
实、被举报人无过错的,应教育其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于
确有缺点错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限期改正错误;对于确有错误,
又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或者发现被举报人有其他错误,涉及违纪,需进一步核实的,
谈话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约请被举报人谈话,可根据被举报人的不同情况和干部分级管理原则确
定谈话人。省纪委、省监察厅在一般情况下,按下列规定办理;县级干部一般由承办
部门的负责人出面谈话,也可委托下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或者纪委书记出面谈话;副
厅级干部一般由分管领导出面谈话,或由分管领导指定谈话人;正厅级干部一般由委
厅主要领导出面谈话,或由委厅主要领导指定谈话人。其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
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约请被举报人谈话时,谈
话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被举报人收到《信访通知书》、函后,或接受谈话时,应实事求是地作
出负责任的回答。
第十四条《信访通知书》的办理结果和约谈内容,办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向
当事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