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委关于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的通知
鄂纪发[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11-23
1998年11月23日 鄂纪发[1998]29号
根据中纪法复[1997]2号文《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
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
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通知如下: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二、贪污、受贿数额虽不满5000元,但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一律
开除党籍。
三、处理贪污、贿赂违纪案件,贪污、贿赂金额只是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
面,在实际执纪过程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中纪委作出具体规定后,按中纪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