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21号颁布时间:1999-05-27
1999年5月27日 鄂地税发[1999]121号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建
立健全执法工作制度。通过抓贯彻、抓落实,进一步规范地税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
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于8月10日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
专题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九届人大七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
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省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现就贯彻实施《湖北
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认真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
行政执法是行政权的主要运作形式。在我国,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执行的。行政执法的水平与质量,直接关
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我们要充分认识行
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为适应行政执法工作新形势
的需要,省政府将对全省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成员进行调整和增补。各级政府也
要相应充实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并对
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接受本级人大
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人大常
委会对重点问题实施的个案监督,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重视,依法纠正违法
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二、大力开展行政执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继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涵盖所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条例从我省实
际情况出发,对有关行政执法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概括,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
则,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违法责任等等,这在当
前的形势下是急需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
工具,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执法条例,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
了解这部法规。要抓紧、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广大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学习行政执法条例,提高对实施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政
府法制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领会、
掌握条例的精神。各部门要组织好本系统的培训学习。省政府法制办将举办《条例》
的培训班,组织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同志和省直机关干部以及全省法制工作人
员的学习,同时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部门的培训学习宣传的情况进行验收。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近些年来,建立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工作,正
由点到面逐步展开。这三项执法制度的实施,对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也是执法制度走向规范、完善的重要体现之一。条例把这三项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的基
本制度规定下来。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这三项制度,是实施条例的重要内容。
已经建立三项制度的地方和部门要依据条例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建立三项制度的地方
和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把它作为今后一个长时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省政府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些相应的制度规定,以确保三项制度到位。
建立三项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各行
政执法机关要将主管和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管理职责,层层分解细化,
落实到每一个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明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
序和执法责任,接受来自人大代表、同级政府和上级执法机关、人民群众及其它方面
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和评议,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人进行追究。各级政府和各部
门在推行三项制度时,首先要做好思想动员和工作部署,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执
法人员对建立三项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这项工
作的积极性。其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可以采取试点引路、逐步铺开的形式,保证
实施工作责任明确,并有专人、专班承担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
强对建立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也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到政府工
作目标管理。
四、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公告工
作。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省人大的条例再次重申了这项
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前几年清理审查的基础上,按省政府的统一布置继续做好这项
工作。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企事业组织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均
不得进行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执法,委托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
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执
法行为,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为统一、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提供良好的法制环
境。清理后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审核,并由本级政府将审核
合格的执法主体名单及其使用的执法证件名称向社会公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
构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登记、公告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执
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已作统一规定的,
该机关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作统一规定的,必须使用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
证件。没有获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和监
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中罚款和收
缴分离制度、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办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
度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及建议书等制度,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
实际,不断予以完善和充实,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报送
要求试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报告,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地各部
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申诉和检举制度,强化
执法责任,预防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行政执法
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六、努力提高质量,进一步把好规范性文件制作关。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每年都会出台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有很多都是
为了在本地、本部门更好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作的,对规范具体行政执法行
为具用重要的意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也有重要的作用。在制作规范性文件
时,文字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绝不能与法建、法规、
规章相违背,不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冲击或
影响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执行。今后,省政府法制办将受理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违
法和明显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投诉,以促进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充分保障社会
公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接到本
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贯彻实施好这个
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工作部门和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宣
传贯彻条例的情况于8月30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