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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批复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42号颁布时间:1999-06-15

     1999年6月15日 鄂地税发[1999]14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费人,按缴纳服务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为计费依据计提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8日国税函[1999]35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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