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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263号颁布时间:1999-10-25

     1999年10月25日 鄂地税发[1999]263号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报告省局,以便修改、完善本办法,促 进征管质量考核的规范化。      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动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定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征管质量考核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客观公正。考核所依据的信息数据要真实可靠,并要按统一的标准和 规定的程序、方式提取和处理,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真实、公正地反映被考核 对象的实际状况。   (二)科学合理。所建立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反映征管过程及其环节的本质 特征;对考核的信息数据及样本的评判,要同全省征管实际及整体水准保持一致。   (三)简便易行。考核所涉及到的数据应从现存的征管档案资料和其他途径 获取,考核程序及操作方式应简捷明确,尽可能用计算机直接提取数据和进行考 核。   二、考核指标   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10率”为基本考核指标,即:登记率、申报率、 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立案率、结案率、 和复议变更(撤销)率。省局将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基本指标作适当调整。各地 可在基本指标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考核指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10率”考核指标,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考 核的口径按以下规定进行:   1.登记率=实际登记户数/(实际登记户+查出漏登户数)×100%   以抽查的方式确定实际登记户数和漏登户数。   2.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当期应申报户数×100%。   当期应申报户数=登记户数-(非正常户数+筹建企业户数+破产清算登记 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业户数+未到申报期户数)。   3.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按期申报应缴纳的税款+补缴入 库的欠税+查补的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100%。   补缴入库的欠税和查补的税款,是指在本期应缴纳入库的欠税和补税。   4.滞纳金加收率中已(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按当月申报期过 后己缴纳欠税的纳税户的滞纳金加收户数和天数进行统计。   "滞纳金加收率"中的户数、天数是两项指标,不是选择考核,   应同时分别考核。   “逾期未缴纳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5.欠税增减率中期末(期初)欠税包括纳税人申报未缴纳的各项税收。   当年期初无欠税的,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   6.申报准确率中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与纳税人申报的纳税额,其税款所属 时间必须相同。   7.计算机选案、举报案件、转办案件是指达到税务行政立案标准的案件。 立案率中计算机选案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改为人工选案。   8.结案率中查明办结的案件数包括作出《税务稽查结论》的案件数,作出 《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执行完毕的案件数,作出《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并移交 的案件数。   9.处罚率中的实际罚款数额和查补税款的数额,指查处的偷税、抗税案件 中的税款和罚款的数额。   10.复议变更(撤销)率按市、州、县局或同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的件数,经复议撤消、变更原处理(处罚)或确认税务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 复议决定件数之合计算。   三、考核方式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主要是基层征管单位按月进行的自我考评, 抽查主要是上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基层征管单位进行不定期的征管质量考核 评估。   (二)查档案资料和实地抽查所获取的信息与查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相结合。 主要是进行征管质理考核中,根据考核指标的需要从档案资料、实地抽查和计算 机数据库调取有关数据。   (三)考核计分方式。各地在考核中可采用百分制或千分制进行征管质量目 标考核,但要根据征管质量考核指标或考核项目的整个考核指标体系中的具体情 况,合理分配各个考核指标或考核项目的分值。   (四)考核标准的统一。考核必须统一每项指标的考核时间、区域、对象、 内容等,考核指标所需要的数据涉及哪个部门及哪个环节,就在哪里取得。重点 税源户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考核程序   考核中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即取得数据、统计数据、分析评估和总结整改等 四步骤:   (一)取得数据。根据所确定的统一标准,从档案资料、实地抽查和计算机 数据库中,取得考核所需要的信息数据。   (二)统计数据。按统计方法的要求,对所取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三)分析评估。将汇总数与确定的目标值对比分析,进行系统综合评估, 提出结论性意见。   (四)总结整改。要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根据对考核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找出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改进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内容。   五、考核的要求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并同目标管理有机的结合,按照下列要求组 织实施。   (一)加强考核领导。征管质量考核要由市、州及县(市)、区局领导及稽 查、计会、法规、税政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成立考核专班及分税 种的小组,由各级征管部门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目标。要根据上级的要求和目前征管质量的现状,准确、恰 当地确定征管质量考核目标,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找出差距,进行整改,再提 出新的目标,不断地改进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促进征管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规范统计方法。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确定的"10率"计算公式和省 局的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分析。要按照真实、全面的要求,合理确定样本数据量, 凡能从计算机数据库调取的,应取得所需的全部数据;从档案资料和实地抽查中 取得的数据应按合理的比例选取样本。   (四)严肃考核纪律。要严格按照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方式、 统计方法等进行认真考评,力戒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防止走过场。   (五)建立考核档案。要制定考核表、统计分析表、考核结论报告,全面、 准确、翔实记载考核的原始数据、处理数据和综合结论,并将考核资料归入考核 档案,作为评定征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六)注重整改提高。要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搞好整改,奖优罚劣,发挥 征管质量考核的监督、激励作用,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全面提高和发展。   各地应按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征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或方案, 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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