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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92号颁布时间:1999-08-12

     1999年8月12日 鄂地税发[1999]192号   全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实行“县为基础,三级联动,双重管理,相对独立” 的管理体制以来,各地加强了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稽查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 强化税务稽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除抽调人员参加全省专项稽查外,开展了多 种形式的稽查活动,有效地推动了依法治税,加强了税收征管,促进了收入任务 的完成,提高了稽查队伍素质。新的稽查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日益显示出旺盛的生 命力和较强的战斗性,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促进全省地税 系统新的稽查管理体制的完善,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要明确稽查局的定位。各市、州、县(市)稽查局,是同级地方税务局 的直属行政单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作为本级地税机关的直属机构,独 立行使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能,即对内负责税务稽查管理,对本 地区的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对本 地区的地方税收组织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重点稽查工作。   二、要加强各地稽查局的机构建设。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要按 照省局鄂地税发[1999]33号文件要求,加强稽查机构的建设。个别地方 稽查机关尚未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已经设置的要抓好巩固完善工作。其内设机构 根据省局统一要求,并兼顾各地实际,如需适当增减和调整,应报省局批准后执 行。   三、要明确各级稽查局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考核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局鄂 地税发[1999]33号文件精神,各级地税机关不得给稽查局分配具体的税 收任务,也不得采取将稽查局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同收入任务挂钩等办法,变相 要求稽查局承担税收任务。现仍承担具体税收任务的,要迅速进行调整。对各级 稽查局的工作质量,必须按照省局鄂地税发[1999]67号、[1999] 109号文件规定的指标进行考核。   四、要加强各级稽查局的人员配备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要按照"精兵强将"的要求,调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务强、有一定稽查工作经验 的人员充实到稽查局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稽查局的整体实力。对现有 人员中不符合稽查工作要求的,要抓紧进行调整。各级稽查局要加强对稽查人员 管理,认真抓好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采取多种途径抓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 队伍素质。要通过采取公开考核、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等办法,增强队伍活力,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要进一步理顺各级稽查局与同级征收局及其他分局的工作关系。要按照 省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界定各自的工作职责。要建立工作联系、资料共享和 信息反馈制度,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 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精神,凡各级稽查局已确定的重 点稽查对象,其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再进户检查。凡各级稽查局已查结的税 务违法违章案件,其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再重复检查。凡各级稽查局查补的 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抢先征收;各级稽查局的查补收入,必 须按照国税发[1998]194号文件的规定,一律缴入"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并加强对专户的管理。   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级稽查局的"联动"。各级稽查部门要认真履行 税务稽查职能,严格依法检查,加大稽查力度。省稽查局除组织进行全省性的专 项稽查活动外,还应组织进行一些地区之间的交叉稽查以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件 的专案稽查和委托稽查。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本 辖区内组织市(州)和县(市)两级稽查局进行"联动",以及其他形式的稽查活 动,以扩大地税影响,增强执法刚性。 "   七、要加强各级稽查局的经费和装备管理。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要保证稽查局正常经费支出的需要,为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分保障。要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解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奖励基金的来源问题,保证举报奖励兑现。要从稽查工作的实际出发,配备交通 工具、通讯工具和微机、摄像机、录音机、照相机等必要的办案工具。各级稽查 局要加强经费和装备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稽查经费和装备的使用效果。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 要深刻认识建立全省地方税收新的稽查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税务稽查工作 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地税局的"一 把手"要亲自抓,并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分管稽查工作。要帮助稽查部门排除干扰, 支持稽查部门依法行政,独立执法。各级稽查部门要在本级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 作,定期汇报,服从统一指挥,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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