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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拿大AGRA Monenco公司为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84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鄂地税函[1999]84号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宜市地税发[1999]172号文收悉。关于加拿大AGRAMon enco公司(以下简称AMI)为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开发三峡工程管理 系统(TGPMS)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应要求AM I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的开发设计劳务所取 得的业务收入。对AM1在中国境内提供的TGPMS开发设计劳务所取得的收 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AMI在你市为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提供培训劳务,对AMI取得 的此类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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