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300号颁布时间:1999-12-15
1999年12月15日 鄂地税发[1999]300号
现将国税函[1999]7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
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水利部反映,水利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各级政府安排的水利勘
探前期工作,其工作性质、经费来源与地质部门所属的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
排的地质勘探工作相同,因此要求我局明确水利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水利勘探前期
工作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所属地勘单
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精神,现通知
如下。
一、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
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
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
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国税函[1999]728号19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