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261号颁布时间:1999-10-25
1999年10月25日 鄂地税发[1999]261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文)下发后,各地在营业税征收管理中相继反映了一
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地产市场
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系指除别墅(包括单体、联体别墅)以外的住宅(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二、个人自建住房系指除外购住房以外个人出资兴建的私有住房。
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系指经各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各级房改办确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
四、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范围系指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且199
9年8月1日以后(含本日)首次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商厦、写字楼、办公
楼等非商品住房)。建成时间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
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依据。售房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售房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售房合同及收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方能享受税收优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