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1998]65号颁布时间:1998-08-29
1998年8月29日 鄂政发[1998]65号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
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 1998年7月27日
(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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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并免征重点建设基金。对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教职工
的住房,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设施由市县政府在市政建设投
资中列支。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属经营性的,其配套费由经营者承担;属非经
营性的,其配套费可由政府适当承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配套
主要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二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停止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取消各种违规的摊
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二十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
通知》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调动职工购房积极性。
(二十六)企业房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分类指导,让企业自主决策,允
许职工按成本价购买住房。
(二十七)各地政府要责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设立专业化的住房抵
押贷款的担保中心,解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安全问题,吸引商业银行大规模
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二十八)鼓励有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符
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
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
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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