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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2]919号颁布时间:1992-06-11

     1992年6月11日 京财农[1992]919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2年5月19日 [1992]财农税字第20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1992]14号文件《关于寺庙教堂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 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寺庙、教堂占用耕地不属免 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 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 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请向有关宗教组织做好解释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 贯彻落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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