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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财农字[1962]410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62年10月13日 财农字[1962]410号   兹将农业税征收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规定如 下:   一、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实物,凡是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内的产品,全部 按收购牌价拨交供销合作社。征收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 (局)确定。并按实际征收数量结算价款,由县供销社按照省财政厅(局)、供销合 作社规定的期限和手续拨交财政部门。   二、农业税征收的实物是由纳税单位义务缴纳的,一律不给奖售物资。因此县级 财政部门应该在农业税开征以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纳税单位的实物征收数量, 并在纳税通知单上载明。供销合作社应该根据纳税通知单上的征收数量,严格贯彻 “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的部分,其余再作为统购或收购。   三、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及组织运送入库工作。供销合作社负责接收、验级、过秤、 入库、填发收据等项工作。填发的收据,应该与收购凭证有所区别;除了发给纳税 单位以外,并需抄送财政部门一份。   四、供销合作社在接收实物的时候,必须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既不得压级压价, 也不能提级提价。   五、对征收实物价款的结算、付款、期限、费用负担和具体手续由省(市、自治 区)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根据简化和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征收工作结束后,要求将征收的棉、烟、麻等实物的数量及其金额,分项列 表,报送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税征收年度结算表的规定填 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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