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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申[1963]863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63年10月30日 财农申[1963]86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 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 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 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 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 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 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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