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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64号颁布时间:2007-04-2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3号),市局对原办税告知制度(试行)做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规范税务行政行为,建立良好的征纳沟通机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3号),对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试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 办税告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第三条 办税告知坚持依法办事、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办税告知的内容
  第五条 办税告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务机构和职责、税收法律救济、涉税认定结果、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和其他应公开的事项等十四类共60项涉税事宜,具体应按照《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暂行)》的要求实施。
  第六条 《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暂行)》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完善。对于目录以外的有关涉税事宜,纳税人需要知情的,税务人员应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直接答复或者告知纳税人如何得到准确答复的途径。
  第七条 《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暂行)》中的具体项目根据告知属性和工作要求分为通用类告知和专题类告知。
  (一)通用类告知项目是由市局制定指导性内容,基层局根据工作实际做出适当调整,确定本单位办税告知的正式内容,告知时不需要纳税人签字确认。
  (二)专题类告知项目由市局确定,并由业务主管处室直接制定全市统一的告知内容,告知时需要纳税人签字确认。
  (三)《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中没有确定为专题类的告知项目,都属于通用类告知项目。
  第三章 办税告知的形式
  第八条 外部网站是办税告知的基本形式。《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所有办税告知内容都要通过外部网站对外发布。网站相关内容的维护及具体工作要求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是办税告知的主要场所,告知形式包括导税台、通告栏和办税明白纸等。
  (一)导税台主要提供咨询答复、纳税辅导和办税引导等现场告知服务。
  (二)通告栏主要发布重要的办税程序、税收新政策和举报投诉监督等涉税信息。
  (三)办税明白纸是纳税人日常办税的各种程序性规定和携带资料的说明。主要告知项目包括:办税程序、许可与审批、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法律救济等。提供的所有办税明白纸,均供纳税人免费自由取阅。
  (四)办税明白纸的印制要求包括:按照业务类别编排的明白纸应为活页式,幅面不超过大32开;印刷风格应简洁明了,色彩不宜繁杂;每份明白纸的正式内容之后要注明“**国家税务局” 及其地址、业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青岛国税热线12366、青岛国税互联网站www.qd-n-tax.gov.cn等字样。另外,按照时间序列编写的明白纸格式可由各基层局自行确定,应注明发布时间、当年期数、总期数等,便于纳税人连续收集和整理。
  (五)凡是市局明确要求在办税服务厅告知的内容,基层局应按照规定落实,同时,基层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增加其他办税项目的告知。
  第十条 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是办税告知的重要部门,税收管理员应一对一地告知纳税人基本办税程序和基本税收政策。尤其是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主动告知纳税申报期限、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等基本办税要求。
  为便于纳税人与税收管理员及时联系,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告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市局12366在线服务中心是办税告知的重要平台,负责为纳税人提供通用的政策性电话咨询答复和外部网站“网上12366”咨询答复。各基层局应设立业务咨询公开电话,负责区域内基本办税管理事项的电话咨询答复。
  第十二条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国税公报”专版是办税告知的主要媒体,每月发布最新、最重要的涉税信息,包括申报期限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重大税收管理政策等。
  第四章 办税告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局征管处负责办税告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局相关部门按照《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的公开事项组织告知内容。
  第十四条 市局相关部门主动的告知工作程序。
  (一)税政和征管部门在下发涉及纳税人的政策性文件或修订以前税收管理政策时,要确定便于纳税人阅读的办税通告或明白纸(简称“办税指南”)内容,并随同正式文件同步下发到基层。同时,相关政策文件和办税指南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到外部网站。
  (二)法规处负责通过外部网站发布文件前的“签发”功能,审核各业务处对外发布的税收政策。
  (三)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处室及时更新网站的相关内容,发现应发布而未发布的现象进行催办,相关部门认为不宜告知的,要经过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征管处根据各处室通过外部网站发布的税收新政策及办税指南,选择影响面大、重要性强的内容提交办公室通过每月的《青岛财经日报》“青岛国税公报”专版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市局相关部门依申请告知工作程序。
  (一)当纳税人通过12366电话和外部网站“网上12366”提出申请告知事项,12366在线服务中心负责直接答复。如果需要向市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可以通过内部网站12366业务流转系统,得到确定答复后再向纳税人回复。
  (二)当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市局提出特定的申请告知事项,按照市局职责分工,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向纳税人答复。
  第十六条 八区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和五市国税局的征收管理科牵头本单位的办税告知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基层局相关部门主动告知的工作程序。
  (一)税政法规科(处)、税务检查科(稽查局)、个体税收管理分局和办税服务厅等部门根据市局业务处室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本单位相关业务的办税指南内容。对于办税指南中涉及的税收业务,在工作流程的不同环节都要告知咨询电话,便于纳税人随时了解审批、检查等进程以及个别细节问题的咨询。
  (二)办公室根据确定的本单位办税指南内容及时印制办税明白纸,并将重要内容通过办税服务厅通告栏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发布。
  (三)办税服务厅、税政法规科(处)、税源管理科(处、股)、税务检查科(稽查局)、个体税收管理分局等业务部门要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摆放相关业务办税明白纸,便于纳税人自由取阅或者登记领阅。
  第十八条 基层局相关部门依申请告知的工作程序。
  基层局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一)(二)两款的有关工作规定,确定各部门受理和答复依申请告知事项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税告知的监督由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试行)》废止。

附件:专题类办税告知项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告知书及工作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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