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注册税务师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第一个部门规章,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强化税收征管,为纳税人服务,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理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地位和作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好注册税务师行业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发挥其为税收工作服务的作用。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纠正把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交给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是对行业“恩赐”的错误认识,积极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鼓励没有专业办税人员的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三、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只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税务师,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其他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未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也不能受理其代理的涉税业务;对依法税务代理的,未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未经注册税务师签字的所有文书,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认可。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管理职能,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和《办法》的要求,依法支持和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一)代办税务登记;
(二)纳税、退税、减免税申报,建帐记帐;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四)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六)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报损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证明,各基层税务机关应予受理,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证明,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立、客观、公正、公开地执业,为国家负责,为企业负责,为单位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依企业自愿为前提,绝不能采取任何不正当方式,如行贿、受贿、承诺高额回扣,借助税务机关或个别领导干部的名义承揽业务,各基层税务机关不得指定代理。凡年检不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同时税务机关要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证明定期或结合全年执法检查进行严格检查,对出具虚假证明经查属实的,由市局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处罚。
五、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具有机构审批、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等项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支持和帮助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责,要坚决杜绝把税务师事务所当作税务机关“小金库和内设机构”的错误做法,绝不能随意干预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和插手事务所人、财、物等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介机构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