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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6]25号颁布时间:2006-02-1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小型出口企业年终一次性退税及免抵调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小型出口企业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上一年度应退税额。其上一年度应免抵税额,在年度应退税额清算完毕后办理调库。
  二、年度应退税额的计算按照上一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与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所属上一年度12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免抵退税额(第20栏)“本年累计”数进行比较后办理退税。计算公式为:
  期末留抵税额大于等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为零,则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三、各管理局退税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确认小型出口企业年度应退税额,并填写《小型出口企业(    )年度退税确认单》。年度应退税额采取手工申报的方式,按规定审批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局办理退库。
  四、小型出口企业完成上一年度应退税额申报后,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持《小型出口企业(    )年度退税确认单》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对相应数据进行调整。各管理局税源管理部门、退税部门应做好协调、监督、审查工作,确保企业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以及退免税申报。
  五、各管理局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小型出口企业名单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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