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
关于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省局要求确定以下奖励标准,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4]97号)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各单位应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的规定补充如下:
凡举报个案金额在10元以下(不含10元)的案件,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的奖励。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