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0日 青地税发[2005]96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
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必须符合《征管法》及市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不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
件的纳税人强制实行核定征收。
二、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
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行“阳光核定”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
知》(青地税发[2003]325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
税核定征收规程〉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45号)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
范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三、要做好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纳税人的转化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已经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应
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四、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现行核定
征收情况的自查工作,对自查出的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要及时整改。对经过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