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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118号颁布时间:2001-04-10

     2001年4月10日 青国税函[2001]1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 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外国企业来 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各基层局应注 意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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