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草柳编制品适用退税率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1]69号颁布时间:2001-02-28
2001年2月28日 青国税函[2001]69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草柳编制品退税率的请示》(青国税进分[2001]16号)
收悉。关于“草柳编制品”适用退税率问题,经市局研究,并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依据《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对照手册》和《省国税局关于山东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和无棣
旭绿工艺品有限公司出口产品适用增值税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鲁国税涉[2000]
27号)第二条规定,省局对征收13%的“草柳编制品”目前暂按13%税率办理
出口货物退税。为此,市局同意在省局未重新明确以前,比照省局上述规定办理出口
货物退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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