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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58号颁布时间:2001-02-22

     2001年2月22日 青国税函[2001]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 外修理修配业务,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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