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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7号颁布时间:2002-01-08

     2002年1月8日 青国税发[200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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