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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47号颁布时间:2002-12-24

     2002年12月24日 青国税发[2003]4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精 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2]20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 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 各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进行 广泛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扩大政策的影响,热情解答下岗失业人员的咨询, 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办理相关企业和人员的申请事项。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从业范围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及的经营行业、项目,除国家政策规定限制的行业外(如:广 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具体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 仓储业、租赁业及其它服务业。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不得享受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括批发、批零兼营业务项目的商贸企业;   2、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虽不包括上述业务项目,但实际商品销售业务中存在销 售对象为非直接消费者的(是指销售对象购买后再销售)。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上述规定已明确的不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 服务型和商贸企业。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业范围,是指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 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行业。   三、关于享受优惠政策起止期限问题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2]12号)下发之日即2002年9月30日后成立的,并通过劳动保 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有关各项申请审批问题   (一)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208号通知规定享受 减免税的企业,可持相关资料到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xxxx企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 《认定证明》),具体申请审批程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二)凡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持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 《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具体申请审批程序由主管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下发。   五、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将另行制定下发。   六、监督检查管理   对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监 督检查和管理,对在税务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有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同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相关的资格认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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