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9日 青国税函[2004]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
明电[2004]2号)转发你们,并按照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财税明电[2004]2号文件中列举的磷酸氢二铵产品,
各管理局必须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出口信息可以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核
查。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生产企业必须
将已签定的合同在2004年4月12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主
管国税机关4月16日前报送市局1份备查。外贸企业及保税区商贸企业持已签定的
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12日前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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