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3日 青国税函[2004]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市局以2003年度涉外收入为基数,重新调整了
2004年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涉外企业(详见附表)。
二、要求各单位切实重视重点税源情况报送工作,实施动态税源监控,对每户重
点税源的收入变动情况要深入分析,要有数字说明,有原因分析,按照附表所列格式、
内容及顺序以Excel表在规定时间(季末25日内)及时上报,市局将对报送情
况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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