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7]13号颁布时间:2007-01-1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128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123号)的有关要求,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截止2006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填制《ⅩⅩ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上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年检,上报方式为省局FTP“银行账户年检”。
  根据财政部、总局的规定,今后我们将不再办理基建资金账户的开户和延期手续,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合理安排工作分工,明确本单位的行政(事业)账套和基建账套出纳之间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资金正确合理使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