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鲁国税函[2006]353号颁布时间:2006-12-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市上报的《核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情况汇总表》的具体情况,现将2006年11月21日至2006年12月20日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暂定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在总局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之前,各市应以表中“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暂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一览表(2006.11.21-2006.12.20)
上一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查处济南世鼎实业有限公司出口骗税案等两起案件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